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规定表明,确认公证书效力、撤销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公证法》未授予法院对公证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起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公证法》第四十条关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已经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该条款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而法律并未规定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公证处。
在纠纷中,原告可以直接以被告提起民事继承之诉,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继承房产的权利,而将公证书作为一种证据,可以提出质疑理由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该公证内容,不需要起诉公证处来解决纠纷。综上所述,被告起诉没有法律根据,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公证处如何公证遗嘱
公证处公证遗嘱的方式:
1、对遗嘱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于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受理申请后,向遗嘱人讲解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3、依法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询问遗嘱人,然后制作谈话笔录。
5、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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