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1、出生时间的确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然始于出生,则如何确认出生时间即成为重要问题。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应当以胎儿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又称作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民法典上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或者说可能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两个方面的能力,而不仅享有权利的能力,所以称之为权利义务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地位或者可能性。主体并未实际承担某种权利或者义务,只是在抽象意义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发生直接关联,而是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与具体的权利或义务发生间接关系。权利能力所表达的,是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
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以及不得抛弃。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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