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提起离婚诉讼却无法找到对方当事人时,应依据下述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置:
首先,倘若被告已下落不明达两整年时间,且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例如人民法院已宣告其为失踪人员之列时,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将会得到人民法院直接并且无争议地批准;
其次,若被告的下落已然不知踪迹长达两年之久,而另一方并未据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之人际关系状况的变化,而是采取直接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此过程中,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采用公布通告的方式发送法律文书,公示期结束后,将按照缺席审判的原则做出裁决;
再者,假设其中一方的下落不明期限尚不足两年,另一方选择立即以起诉的形式进行婚姻解决方案的话,法院同样会予以受理,然而在做出缺席审判时,将会审慎对待这一决策过程,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6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