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案件材料不允许
时间:2023-06-17 08:21:48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哪些情形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案件材料不允许

1、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3)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

二、刑事案件立案材料

立案材料是立案所依据的有关事实材料。分言词材料和实物材料两类。从取得途径看,刑事立案材料主要包括被害人的揭发、控告材料,法人和公民的检举材料,犯罪人的自首材料,以及司法机关直接发现和获得的材料;民事、行政立案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立案材料的可信性直接关系着立案的准确性,因此,法律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具体性及其来源的可靠性必须经过审查。

侦査机关、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材料,经过审査,认为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确有犯罪事实需要立案侦查或调查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呈请领导审批的书面报告。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立案报告应包括案由,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时间、地点、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根据和初步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经本机关领导人批准,并填写立案决定书,即标志刑事案件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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