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
根据规定,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
如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
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
“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这些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小区内的公摊面积,这可以说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并非是某个业主所有的,因而每个业主对公摊面积部分都享有使用权,但在行使自己对公摊面积的使用权时,不得妨害其他业主同时使用,否则的话就会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面对这样的情况,权利遭受损害的业主也应该采取恰当的措施来处理。
要看具体的情况。
一般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这是该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
若有约定,则就按照约定中确定的主体来承担物业管理费。
全文5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