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丈夫欠下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妇二人之间共有的债务,这将会对妻子产生影响。
由于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联手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反之,若该笔债务并未包含在夫妻共有的负债范围内,那么便需要由丈夫自行用其个人财产进行补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某个配偶在婚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这类债务并不属于家庭共有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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