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是储户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而由储蓄机构开具给储户的一种证明建立存款关系的债权凭证。在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中,取款人身份识别有五种不同的情况:
①取款人是存款人本人;
②取款人是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
③取款人是以存款人名义持伪造、变造、虚开存单兑现存款的人;
④取款人是以存款人身份持存款人丧失的真实存单的人;
⑤取款人是以存款人名义持印有存款人姓名的身份证件(真伪不明)在掌握存款资料却未持有存单的情况下通过申请挂失手续取走存款的人。
实践中出现纠纷较多的是第③④⑤种情况,尤以第④⑤种情况的处理较为棘手。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果储户以外的人以储户的名义要求储蓄机构付款,储蓄机构应当如何识别?这与“债权之准占有人”制度的确立有关。按学理解释,“债权之准占有人,是指外观征象依一般社会交易观念足使他人认其为债权人,并为自己的意思以真实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的非债权人”,其外观特征主要有:不是真正的债权人;依照社会上一般的交易观念,其外观上具有使人相信其为债权人的实质;以真实债权人身份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不知其非债权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清偿效力的因素,则债务人依据当时的条件只能认同,而没有必要带着毫无根据的疑问去识别真正的债权人,且债务人清偿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债务,促进流通。储蓄机构见单或见证给付的依据就是这个原理。
全文5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