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而言,无论何时何地,一旦一方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了房地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皆可视为向该未成年子女作出的无私赠与行为。
依据此种情况,此类房地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而应被视为单方面子女所独有。
因此,当婚姻关系破裂,至需要进行离婚财产分配时,另一方是没有任何权利来对此类房地产进行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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