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债务包括哪些形式的债务
1.婚前债务是指结婚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界定婚前债务时,主要看债务产生的时间是不是在结婚登记之前。
2.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
二、婚前个人债务该如何处理
婚前个人债务,由该当事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但如果婚前的个人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债务人及其配偶都有偿还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处理夫妻共同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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