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逃债的情形包括
时间:2023-03-11 22:12:43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能有效实现,可以采取履行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等途径。

一、欠钱拿东西是否违法?

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决定拿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是不可以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以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的。债权人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并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来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如果在判决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拍卖等形式来依法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提存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须经法定程序。

提存应经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最后,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设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办理提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法院也可为提存机关。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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