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怎样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如下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1、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2、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3、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4、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6、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8、患职业病的;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0、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具体情形如下: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既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
实践中,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些情形是难以认定工伤的。比如: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职工下班后先从事其他非工作关系事务或者从事非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形等。
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
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
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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