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胁迫结婚和隐瞒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是哪些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婚前告知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在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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