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异地就医医保一般是能报销的。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凭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和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到社保中心经办窗口予以申请,申请批准以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政策予以报销。
特殊门诊异地就医怎么报销
特殊门诊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如下:
1、初审申报;
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专家评审。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定;
4、发放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并书面告知,同时将病历资料退回申请人;
5、特殊病种续办程序。特殊病种门诊对病情未愈须继续治疗的,需要办理续办手续。
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凭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和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到社保中心经办窗口予以申请,申请批准以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政策予以报销。
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必须严格按照扬州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用药,与申请病种无关的药品、诊疗项目不予报销。另外,按照门诊处方配药,门诊特殊病种处方量不得超过1个月(中草药不得超过2周),超出部分所需费用由个人自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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