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3-29 11:20:37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医疗事故在侵权行为法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有损害结果发生;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医疗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

具体说来,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事故责任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首先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不仅要依据事实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是否已经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还应综合分析医生所处的具体环境与拥有的条件及医生在紧急状态下所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一、医疗过失主要表现有哪些

从实践看,医疗活动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如下:

1、医疗机构的过失表现。

(1)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2)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3)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

(4)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2、医务人员的过失表现。

(1)误诊。

(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3)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

(4)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5)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6)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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