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7年到2007年,王详(化名)在南京某商贸公司辛苦地干了10年。由于当时进这家公司时,该公司还不具有法人资格,就一直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王详就是其中之一。尽管后来公司获得了企业法人资格,但依然没有和许多员工签劳动合同,这批员工都是敢怒不敢言,都害怕失去工作而没有向劳动部门举报。
直到2007年初,王详所在的公司违法使用员工的问题,被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此时公司才公告,要求所有员工在5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
等了10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王详和其他很多员工都很高兴。公告的第二天,王详就去签合同,却惊讶地发现在他签的合同上,并没有公司的名称和盖章,当时他也没太在意,就签了字。不料几天后,王详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上面的用人单位居然是一个他从来没听说过的公司!
这让王详感到很蹊跷,认为自己并没有和合同上的这家公司有过劳动关系,而自己公司这么做分明是想逃避责任。于是,王详就向公司提出异议,但是公司不仅没有理会他,还解聘了他。愤怒的王详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王详称,当时他所在的公司不仅以视为自动离职胁迫他们签了这个假劳动合同,还逼迫他们签了个补偿协议书,将多年来公司欠员工的一切费用一次性补偿,而这个数目要比实际少很多,但是如果不签就视为自动放弃补偿。
经过几个回合的庭审较量,最终法院二审支持了王详,帮他找回了他应得的补偿金和社会保险金额。
全文6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