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人携带利刃向当事人袭击,在这起暴力伤害行为持续发生的过程中,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自我防护举措,乃至因此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这种情形并不构成法律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因此无需承担犯罪责任和刑罚处罚。
在此所述的自我防卫,其定义为:
保障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等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非法侵犯行为之破坏,同时采取非暴力手段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并尽可能减少侵害者所受到的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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