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丈夫有生理缺陷可否提出离婚
时间:2023-03-05 02:50:31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说明,这涉及到配偶权的问题。目前,配偶权在我国尚属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近几年配偶权保护问题日趋迫切,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配偶权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我国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性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从概念上可知,配偶权有两个特征:(1)配偶权必须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存在,配偶权的行使发生在合法的夫妻双方之间,诉讼的主体应仅为夫或妻一方;(2)配偶权的内容是要求对方陪伴生活,相互爱护,相互帮助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与义务,所谓共同生活义务包括夫妻间性生活义务、共同寝食义务、相互关心、爱护、帮助、照顾的义务,即通常所说的同居义务。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若婚前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与之自愿结婚,同样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这种婚姻关系亦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从人道主义和感情建设角度考虑,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方明知又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在婚前应该勇敢的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以选择权。

一、申请单方面离婚有哪些要求?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一)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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