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身份证不注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享有选举权、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现在囚犯不注销他们的户口。因此,只要囚犯能记住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码,仍然可以在公安机关找到自己的信息。根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解释,囚犯在服刑期间需要使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但使用后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期满后再次取回。
服刑人员身份证谁保管
服刑人员的身份证,作为随身物品,在判刑后应该由公安机关移交服刑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如果服刑人员亲属需要使用和保管身份证,可以向狱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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