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需要出示身份证明的活动过程中,若当事人擅自采用假冒或非法变更的居民身份证件、护照、社保卡、机动车驾驶证等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且可用于证实个人身份的途径进行证明,并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触犯了“使用虚假证件”的指控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