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找哪个部门处理?
拆迁安置房纠纷可以找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流程是怎样的?
1、公布安置户腾空交房时间顺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房号及特殊困难户安置对象;
2、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时间、地点;
3、发放分配安置房选号通知单;
4、由拆迁户凭通知单选择安置房号,由工作小组组长填写安置房分配证明,组长签字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5、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到开发区征迁办办理结算手续,征迁办出具银行缴款单,拆迁户到指定银行交购房款。
6、拆迁户凭银行缴款凭证到财政局确认交清房款后开具收款收据。
7、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及财政局开具的能证明交清房款的收款收据到拆迁办开具交房通知单。
8、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和交房通知单到小区物业公司领取安置房钥匙。
三、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3、安置人口调查确定表(原件);
4、拆迁安置款结算清单(原件);
5、安置房结算单(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拆迁安置房找征地主管部门处理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实际上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标准,安置流程及其他详细的安置政策并没有固定的参考依据,但是征地主管部门在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拆迁安置房之前不能拆迁房屋,提供的拆迁安置房和被拆迁房屋在市场价格上有区别的,应该额外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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