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离婚男方阻碍女方探望子女事宜,如何处理
当尚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却被禁止前往探视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时,我们首先应尝试通过和解谈判来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若妥协和平洽谈无法实现,则可诉诸法院裁决。
依据现行法律框架,在婚姻宣告结束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一方可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访的权利,而相应地,另一方同样须负起积极支持与协助的法定义务。
假如某一方无充分合理的理由而试图阻拦对方探视自己的子女,那么另一方则拥有充分的司法保护权益,可以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以保护并实施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倘若对方仍然拒绝合作,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亦可考虑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未离婚同居犯罪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在明确知晓对方已婚或与现役军人构成伴侣关系的前提下,仍以合法夫妻的身份与之共同居住或者过着类似合法夫妻的生活,那么涉及到的当事人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重婚罪或者破坏军婚罪。
首先,重婚型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现役军人的配偶,但仍然与其进行婚姻登记,从而达到欺骗他人获取婚姻的目的;其次,行为人明知对方系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依然以夫妻的名义与之共同生活,并且在社会公众眼中也被视为合法夫妻。
再者,同居型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现役军人的配偶,却长期公开或秘密地与之共同生活,这种关系并非仅仅建立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之上,通常还伴有经济以及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联系,与普通的通奸行为有着显著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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