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客观要件包括: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以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由于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处理财产中有些作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也就是说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债务人一起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因而是有过错的。
另外,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由债务人负担。
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规定有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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