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斌、龙云飞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2:50:13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吉少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斌,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吉安九中高二学生,住吉州区上永叔路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安全,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刘文斌父亲。

辩护人周波冈、蔡海燕,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云飞,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州区晒布场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龙成军,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龙云飞父亲。

辩护人廖朝勇,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0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斌、及其法定代理人刘安全、辩护人周波冈、蔡海燕,被告人龙云飞及其法定代理人龙成军、辩护人廖朝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元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伙同郭慧、夏彪开(均另案处理)因玩游戏机输了钱,便商量晚上去抢钱。当晚10时许,四人再次预谋抢劫并作好了分工,随后四人沿后河途经中医院、盐桥、高峰坡、013中转站至影城寻找被抢劫对象。次日凌晨,行至大巷口三岔路口处时,遇见骑自行车上夜班的被害人王国津,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遂拦住王国津,并扼住其脖子,采取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王国津现金人民币211元和诺基亚3120型手机1部,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81元。同年元月14日中午,该手机销给彭少敏,得赃款450元,其中刘文斌分得156元,龙云飞分得155元。归案后,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各退赃款200元,被抢手机、现金均已归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文斌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刘文斌的辩护人周波冈,蔡海燕辩称,被告人刘文斌捕前系吉安三中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尚好,这次抢劫属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其家庭积极为其退赃、缴纳罚金,完全具备帮教条件,请求对被告人刘文斌适用缓刑。

被告人龙云飞冯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龙云飞的辩护人廖朝勇辩称,被告人龙云飞系初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从教育挽救出发,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元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伙同郭慧、夏彪开(均另案处理)因在吉州区影城玩游戏机输了钱,便商量晚上去抢钱。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再次纠集郭、夏后,预谋如何抢劫并商量好了抢劫对象和各自的分工,随后四人沿后河途经中医院、盐桥、高峰坡、013中转站至影城寻找被抢劫对象。次日凌晨,四人行至大巷口的三岔路口处时,遇见骑自行车上夜班的被害人王国津,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遂上前拦住王国津,并扼住其脖子,采取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王国津现金人民币211元和诺基亚3120型手机1部,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81元。同年元月14日中午,刘文斌、龙云飞将该手机销给彭少敏,得赃款450元,其中刘文斌分得156元,龙云飞分得155元。归案后,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各退赃款200元,被抢手机、现金均已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的供述;

2、同案犯郭慧、夏彪开的供述;

上述两份证据证明:事发当天,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伙同郭慧、夏彪开抢劫、分赃的事实经过。

3、被害人王国津的陈述,证明2006年元月13日凌晨一时许,在吉州区大巷口的三岔路口处,被刘文斌、龙云飞、郭慧、夏彪开四人抢走211元和诺基亚3120型手机1部。

4、证人彭少敏的证言,证明2006年元月14日中午,在吉安广场自己经营的手机店中,出资450元收购了刘文斌、龙云飞送来的1部诺基亚3120型手机。

5、吉安市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06年元月24日作出的吉区价鉴字[2006]第008号“涉案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诺基亚3120型手机1部鉴定价格为970元。

6、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古南派出所出具的二份“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出生日期分别为1989年5月26日和1989年10月13日,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

7、被告人刘文斌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吉安三中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文斌在校期间表现尚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文斌、龙云飞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又属于初次犯罪,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归案两被告人各退赃款200元,被抢手机、现金也已归还被害人,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龙云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洁辉

人民陪审员周小云

人民陪审员王安

二00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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