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如下: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的几种方式
抵押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4.财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5.共同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6.最高额抵押,指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抵押权如何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都属于此。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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