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天津市办理实施细则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人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三、办理流程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照相点采集居住证用照片,凭数码照片认证回执和申领材料到受理单位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
(二)受理单位对申领材料当场核对。材料齐全的,打印《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2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受委托人代为申领居住证。代为申领居住证的,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五)居住地址变更和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居住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受理机关领取。
五、办理地点和平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和平区庆善大街5号电话:587019862河西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河西区耳环路8号(中环线与解放南路交口附近)地址:河西区耳环路8号(中环线与解放南路交口附近)电话:283298613河东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河东区东兴路东兴桥111号(河东分局旁)电话:241622584河北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河北区小树林林边路1号电话:244584815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首次申领免费,换领和补领每证10元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676号)微信查询(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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