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水电费处理的规定与程序
时间:2023-09-06 21:10:22 3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规定,业主在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规定,业主在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法 律 依 据 】 民 法 典 第 2 7 5 、 2 8 6 、 2 8 9 、 2 9 0 、 2 9 1 、 2 9 2 、 2 9 3 条

根据民法典第275、286、289、290、291、292、293条,合同的保全措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合同的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上两种方式。

业主在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根据民法典第275、286、289、290、291、292、293条,合同的保全措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合同的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上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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