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际旅游城市”建设步伐,认真贯彻实施“443”行动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市域范围内各高速公路,自道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等建筑活动,统一控制为高速公路的安全防护和绿化用地,保持我市优美的田园风光和山型地貌。
二、高速公路道路两侧的移建、复建、修建、装修等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体现“精巧、雅致、徽韵、生态”的城市风貌。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需经市政府审定后方可进行建设。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高速公路两侧视线范围内严禁开山采石、建坟等破坏生态景观的活动。一经发现,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限期恢复或迁移。
四、市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巡查,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市域内高速公路、旅游干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生态保护,为建设旅游大市、文化大市、生态大市做出贡献。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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