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要查询、冻结嫌疑人财产怎样处理
1、依据案件的需要,要对嫌疑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的,检察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检察院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2)查询、冻结嫌疑人的财产,应当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二、刑事案件没收个人财产如何执行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全文6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