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贺州富川一棵有着500年树龄的古樟树一侧枝干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砍伐枯枝维护古树名木排除安全隐患为由,私自雇请升降机砍伐樟树树枝,并将树枝装车准备运走,好在村民阻止及时并报警。经查明,涉案樟树共有9棵其中8棵为挂牌保护古树名木。
砍伐古树涉嫌何罪
如果说被砍伐的樟树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的话,则赵某某的这种行为将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使树木没有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那赵某某的这种行为也属于在故意毁坏共有财物,而且估计他砍伐的樟树的价值是远超五千元的,所以他这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75条),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株古树、一道风景、一个故事,古树记载着生长地区的历史和文化,有着不可估量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科研价值和城市文化价值。古树名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瑰宝,也是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我们必须树立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的观念,对于古树名木的损害、破坏行为,一经发现都将面临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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