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期间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工制度。
聘用制是劳动合同制的一种特殊形式。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
简单的讲,聘用制就是劳动合同制在事业单位的运用。
招聘制度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招聘是企业用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环节,招聘制度的完善是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关。通过完善招聘的流程、修订招聘系列表格可以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管理、使企业规避由招聘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入职审查
招聘过程中的入职审查是对入职者的身份、履历进行核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求应聘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履历证明、健康证明,
1.履历证明是证明求职者的学习、工作经历,防止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或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进入本企业。《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审查过程中应当要求有工作履历的应聘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2.身份证明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安部有专门的查验公民身份证真实性的平台,企业应当积极运用这一平台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情况。实践中,存在劳动者身份证丢失、正在办理中的情况,如何弥补这一漏洞?要求新入职的员工提供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此证明是居民户籍地派出所在核实其真实身份、家庭住所等情况后,出具的证实此人户籍、身份、住址及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证明,并加盖有当地派出所的公章。此证明能给企业在用工上加上一道防火墙。
3.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导致身体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用人成本。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这要求在涉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三、就职担保
流动就业是当今的一个趋势,身处异乡的求职者常常是只身一人在外,对于企业来讲聘用外地的劳动者,会给企业带来无法预测的风险,尤其是某些特殊行业如会计,所以企业用工大多选择人员本地化。当然也有企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但《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些企业以上的做法是明令禁止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边是劳动者的求职心切一边是企业的用工风险,劳动者和企业两难。如果在招聘制度的表格设计中添加一栏紧急联系人。要求入职者提供1-2名亲属的联系电话和住址,然后进行审查核实。既能解决外地劳动者就业和又能防范企业用工风险。
四、入职登记表样本及操作指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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