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扣押逾期行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对于扣押逾期的行为是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不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对行政复议不服怎么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不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不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中止后还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中止后不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为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不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不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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