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也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可以按照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办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申请复议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范围之内,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议期间,行政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对任何行政行为不满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我们都知道,如果说我们对于行政机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满,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的话,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的;但是也并不是针对所有的行政行为我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于以下几种事项,我们就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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