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时间:2023-06-10 07:20:30 1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9月24日深劳[1999]22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自1999年7月1日起,全国已正式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近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也调整了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为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就我市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旧版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一律停止核发,此前按国家规定已核发的旧版证书依然有效。

二、从10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内容(含汉字、数字、日期)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严格按照要求打印证书。对未经打印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劳动局一律不予核发验印。证书的打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的要求进行。

三、填写评定成绩,须先将分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填写。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的规定执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按每本证书4元的标准向市劳动部门交纳证书工本费。

特此通知

附: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略)

2.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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