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
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扩大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等材料后,应当参照电子卷宗的制作要求,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文书卷宗区。
电子卷宗的生成方式:
1、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
2、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3、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制作电子卷宗依法追究刑责的情形
1、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灭失的;
3、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4、将存储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5、丢失电子卷宗设施、设备的;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的电子卷宗信息的。
刑事案件可以阅卷宗吗
(一)刑事辩护人阅卷法律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本条从以下3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
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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