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
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中央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由部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编制,报国土资源部。地方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项目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对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审库,综合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
中央承担项目的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下达到部土地整理中心。地方承担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关于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
项目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组织,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央承担项目由部土地整理中心自检,地方承担项目由各省(区、市)组织初验,自检、初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验收。
当前,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做好2001年、2002年度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工作。2001年度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于2001年8月底前上报,2002年度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于2001年9月底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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