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因为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而备受公众关注。这一修正案堪称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的大修,其核心内容,就是拟议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如果修正案最终得以通过,意味着中国的死刑罪名将从现行规定的68个骤减至55个。
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对经济犯罪死刑是否该被取消的看法,全文如下:
最近不少人都在关注是否对贪官保留死刑的话题,杀,不杀,这是一个问题。
大明朝朱元璋当政时期,对于贪官绝不留情,凡贪污六十两纹银以上的官吏杀无赦,剥去人皮,内填杂草,以儆效尤,手段不可谓不酷烈。但是杀了一批又来了一批,怎奈其何?
对贪官保留死刑是否就真能让贪官越来越少,这个暂且不论,中国保留死刑的目的当然是针对恶性犯罪保有震慑力的考虑。但是,死刑的震慑力对罪犯真的有那么大吗?对于一个自认命很贱的穷困潦倒又穷凶恶极的暴力犯罪者来说,杀了他岂不是成全了他?对于已抱一死的报复杀人者来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对于那些享尽荣华富贵的贪官污吏来说,处死他们让他们一死了之,或者给他们来个没有假释的把牢底坐穿的终身监禁,看看哪个更让他们难受,哪个更有震慑力?
除了对死刑的震慑力我存疑之外,对以法律的名义消灭一个生命个体我亦心存疑惑。既然杀人者是犯罪,那国家机器杀人是不是犯罪?如果它是正义的名义杀人,又是谁赋予了公权力剥夺一个人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权利呢?生命如此宝贵,我们可以以犯罪的形式对待犯罪吗?它的法理、伦理基础有那么坚实吗?
十多年前我在陕西的时候,有一个盗窃犯偷了一个兵马俑的头,最后被抓获判了死刑并执行。当时我就在想,为什么一个泥头比一个人头还珍贵?哪怕这泥头是无价之宝,那比之生命它有价值几何呢?泥头碎了还能修补,人头碎了就完蛋了,为什么人命会这么不值钱?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这是出于动物本能的原始的复仇心理,它与人类最终追求的终极价值是背道而驰的。用死刑惩治恶罪并以为这样可以平息冤仇、消弭仇恨、警示众人,怕只是我们这些有着局限理性思维的人类的一厢情愿和想当然。
现在在中国谈废除死刑是有很大压力的,大家对生命权的珍重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深切。但是可以让理念先行,比如这次全国人大拟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等。但是如果我们现在秉持对于恶罪不杀或慎杀的理念,必须对一些刑罚做一些修改,比如:死刑的缓刑,基本就是免死,两年后就改判无期徒刑了,而无期徒刑做几年牢就可以改判有期徒刑等等,这样就没有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是否可以改为:死缓改判无期徒刑后,就终身呆在牢里不得假释;无期徒刑如果没有坐满三十年也不得假释(因病就医等特殊情况除外);加长有期徒刑刑期,比如三十年这样超长刑期等等。在现代化的社会里,这样的处罚比之死刑,其实威慑力并不见得低,它既尊重了天赋与人的生命权,又给了罪犯沉重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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