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学生事故问题上理应负有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否则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关于此问题的判定需要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考虑。
然而无论如何理解,都不应导致教师替学校先行代为支付相关赔款。该责任应当由学校自行承担。即便最终认定教师存在不当行为,那也只是学校承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而已。依照教师过错的严重性来裁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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