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对抚养继子女是义务吗
时间:2023-03-25 17:31:28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婚夫妇在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有权不继续抚养继子女。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一、哪些情形能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1.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但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赡养的义务。

2.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生父母、继父母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

3.诉讼解除。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二、继父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三、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能否解除关系?

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解除的条件如下:1、继子女或者及父母一方死亡;2、继父母与亲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通过协议解除。解除的条件是建立在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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