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提交申请书,最早甚至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的话需要向法院缴纳申请费。具体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同时,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哪些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5.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民事起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n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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