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婚姻的行政诉求经批准或者支持民事诉求的,应当持有关行政文书或者民事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变更为未婚。
申请可撤销婚姻的时间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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