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水管破裂,楼下居民能否要求补偿?
时间:2023-07-10 11:43:51 2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楼上水管爆裂,楼下遭殃能要求赔偿。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水管爆裂不肯维修怎么维权

楼上水管爆裂不肯维修怎么进行维权

楼上水管爆裂不肯维修应该是楼上的责任,但不配合的建议找物业维权,同时水管爆裂这个跟物业也有关系,可以直接找物业不用找楼上的住户,由物业找楼上的住户就可以的,还的可以经常给物业压力才行,要是主管跑水那全是物业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能否因物业不维修房屋而拒交物业费

业主不能因物业不维修房屋设备而拒交物业费。缴纳物业费和让物业对房屋进行维修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物业不给业主维修房屋那么物业有过错,但是业主不能以此为理由不缴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当初业主对房屋自行进行了维修,产生了相关的维修费用,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在交纳费用时,可以从物业费中作相应的抵扣。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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