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时的法定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3、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股款的,必须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公告;
6、修改章程,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涉及登记事项的,必须经公司法人签字后方可变更。
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审核
权限:审核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0
所需资料:
(一)申办材料
公司章程(改制企业新制订的公司章程和已改制企业公司章程的修改)的审批要求上报的材料
1、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公司章程原稿一式5份。
2、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
3、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件。
4、改制企业新制订的公司章程的报批还要求上报市政府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改制方案。
(二)具体要求
1、公司章程要求明确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办事流程:
1、需审批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原件一式五份,送市经贸局办公室登记备案,由主管领导批转给企业改革与监督科承办。
2、企业改革与监督科受理后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果材料齐全,给予受理。
3、企业改革与监督科组织专人对上报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并征求市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4、企业改革与监督科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市经贸局领导审批。
5、市经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公司章程送回上报单位及相关部门。
办事流程图:点击查看详细>>
承办科室:企业改革与监督科联系电话:2808789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内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1、《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详见附件)。
2、省经贸委及市政府给市经贸局规定的职能(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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