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
二、改革的内容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累计欠退税的处理等,按国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对各市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以中央分配给我省的出口退税基数为全省总基数,按中央核定基数办法在省和市之间进行分配。
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地方退付25%部分,按企业属地原则由省、市各自将应退付的25%部分分别从省级金库、市级金库中退付,其中:原在省级办理出口退税的在宁部、省属外贸企业、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以及以后新增的在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地方应退付25%部分从省级金库中退付;其他出口退税地方应退付25%部分从各市金库中退付。
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额)基数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结算返还给各市财政,但年度地方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出口退税返还基数的,按实际数返还。
三、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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