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制作说明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时使用。
制作本文书时,依据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填写相应的法律适用条文。本文书应附有案件情况报告。对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适用本文书。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拟决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的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委托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的,受委托报请许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文书第二联复印一份送交拟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第三联报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二、报告书的范文
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辩护律师确认委托关系后告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三、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委托书
委托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为涉嫌案中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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