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9年7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2009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9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仍符合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中止工伤保险关系或不符合定期待遇领取条件以及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工伤的定期待遇,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6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36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17元。
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1214元/月、二级1147元/月、三级1079元/月、四级1012元/月、五级944元/月、六级81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2008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12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75元/月,已超过以上标准的暂不调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8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540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675元/月,其他供养亲属405元/月。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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