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现有政策规定: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其中有一条:擅自离职的职工。这一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没给“擅自离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造成企业和失业保险机构在处理失业职工时造成了很大困难。比如,企业某职工连续半年没有上班,也没和企业打招呼,企业不知其去向,是按旷工除名处理,还是按擅自离职处理,很难说清楚。还有经常看到的现象,一些停薪留职的职工,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上班,也不向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说他们是旷工,还是擅自离职模棱两可。所以,调整失业范围,明确失业职工身份,势在必行。同时,加大对失业职工管理的力度。对每个失业职工从失业原因到身份认定,必须拿出依据,掌握清楚,不能象以前那样,“眼看看、嘴问问”,以便为失业救济工作提供依据。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运用到那些为改革做出牺牲,无奈离开工作岗位的下岗职工身上,他们才是真正需要救济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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