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有权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此项权益不仅属于非监护一方之父或者母,而且另一方亦应积极履行配合之责。
然而,若探望之人具有以下特殊状况,则对方有权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1)探望权人行将丧失行为能力者或者已被限制行为能力;
(2)探望之人患有严重之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对子女健康构成威胁;
(3)探望之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利益;
(4)探望之人与子女之间感情已经急剧恶化,子女坚决表示拒绝探望;
(5)出现任何其他有损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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