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人触犯刑法,依据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成年人并且正常精神状态下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缓或死刑。而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甚至犯罪。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
1、见死不救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还是给道德来解决。法律最基本的制定理念是让人不能为恶,制定时认为人都是中性或者趋向恶的。而让见死不救者承担法律责任是要求人不得不为善,这偏离了法律制定的基本理论。而且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属于以暴制暴的的强制力规范。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就意味着国家强制人民,违反了国际主义人道精神,侵犯了人权。
2、这种办法不能提高公民的积极性,反而会使人产生害怕与畏惧的心理。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段应当着重被用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如果将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那么公民生活可能动荡不安、社会秩序将动荡不定,会让人们成天诚惶诚恐。如果这样定罪,会游泳的人一辈子不要到河边湖畔,因为不知什么时候有人落水了,如果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
3、这么做并没有办法做到监督和取证,且标准难以确定,没有其存在的意义。什么是见死不救?如果我救了,可是对方还是陷入危险之中呢?而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见死而救。况且即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一,因此要统一都是一个很困难的事,而且自古中国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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