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受理上诉和抗诉。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处理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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