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大学生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入学校或迁回原籍,毕业后,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派遣去就业单位或打回原籍,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则可以选择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对于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可暂缓2年就业,并可将户口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对于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公安机关可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在入学之初,都可以将户口从家庭所在地迁移到学校所在地。这个户口迁移是自愿的,学生可以选择迁,也可以选择不迁。
当学业期满之后,户口在学校的学生,要么根据学校的“派遣”,落户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要么处于待业状态,户口打回原籍。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不同情况下户口迁移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户口迁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居民内部迁移:居民在户籍地内部迁移,只需到迁出地迁出登记,再在迁入地迁入登记即可。
2. 跨市、县迁移:居民在迁出地具有户籍,要迁入当地,需要在迁出地办理迁出登记,再在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迁移:居民在省内迁移,只需到迁出地迁出登记,再在迁入地迁入登记即可。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居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需要在迁出地办理迁出登记,再在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国外迁移:居民出国定居,需要在迁出地办理迁出登记,再在迁入国办理迁入登记。
6.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居民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其原户籍被注销,无需办理迁入手续。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情况,居民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户口迁移的规范、公正和透明。
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相关规定和流程是本文的主题。指出,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在入学之初,可以选择将户口从家庭所在地迁移到学校所在地,但户口迁移是自愿的。当学业期满之后,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派遣”落户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者处于待业状态,户口打回原籍。对于毕业生来说,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则可以凭相关证明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同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户口迁移的规范、公正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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